乌鲁木齐晚报12月6号来电(新闻记者李延霞)新闻记者6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知,银保监会前不久修定公布《中华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保险行业扩大开放出示更强的法制确保。
据统计,贯彻落实有关放开外资企业人身保险企业外商股比限定的对外开放措施,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要求改动为“国外保险公司与中国的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在中国地区开设运营人身险业务流程的合资企业保险公司,在其中外资企业占比不能超过企业总市值的51%”并提升“中国银行保险监管联合会另有要求的,可用其要求”,为2020年适度全方位撤销外商股比限定预埋规章制度室内空间。
贯彻落实有关放开外资保险公司国家产业政策的对外开放措施,包含“在全国性范围之内撤销外资保险组织开设前需设立2年办事处的规定”及其“撤销30年运营期限规定”,实施细则中已不对“运营期限30年”“意味着组织”等相关事宜做出要求。
为标准外资保险公司股份管理方法,改动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最少有1家运营一切正常的保险公司做为关键公司股东,进一步明确关键公司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外资保险公司不断身心健康运作。
在统一中外资管控规章制度层面,实施细则删掉了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子公司管理方法等相关条文,外资保险公司在子公司的开设和管理工作与中资企业保险公司同样可用《保险公司子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责任人表达,下一步将依照修定后的实施细则,依规推动相关审核工作中系统进程,另外将逐步完善和健全管控具体方法,使风险性管控工作能力与对外开放水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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